先說明 本文為產品與法規觀察,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律的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函釋與貴所法務/律師的意見為準。 文中引用的條文原文皆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內容則依公開媒體報導整理。

01先講最重要的一件事:三讀,不等於已經上路

這是最容易被誤讀、也最該先講清楚的一點。 三讀通過是立法程序的完成,不是法律的生效。 法案三讀之後,還要經總統公布,並依法或依主管機關公告決定施行日期,才會正式對外發生效力。

我們在撰稿時(2026 年 9 月)查了一次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療法》頁面上顯示的修正日期仍是「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也就是說,這次三讀的新條文尚未出現在現行法條文中

所以,任何人(包括我們)現在都不應該對外寫「醫療法第 X 條規定……」然後接上這次的新內容。 條號在條文正式公布前並不確定,我們也刻意不去猜。 您在這段時間看到任何廠商拿「新法第幾條」來做行銷素材,那本身就值得多問一句。

正確的說法只有一種:已三讀通過,尚待公布,施行日期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在那之前,診所要遵守的,是現行有效的規範。

02這次三讀,動到的是哪一塊?

依中央社、Newtalk 等媒體對三讀結果的報導,與病人隱私有關的部分大致包含三個層次 (以下為媒體報導整理,正式文字仍以公布之條文為準):

1

窺視、竊聽、竊錄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依報導,違反者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或公開

若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或公開前述隱私資料或竊錄內容,依報導刑度提高到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亦罰

3

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

亦不得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上述行為。

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第一,依報導,這組規範的對象寫的是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也就是說,它管的是診所自己與診所裡的人, 不是外面來的第三方。第二,刑度最重的那一層,落在 「散布、播送、販賣、製造、公開」,而不是單純的「有錄到」。

這兩點合起來,其實把風險的位置指得相當明確: 真正被重罰的,是把病人的隱私內容變成可以流出去的東西,並且讓它流出去

03現行法本來就管的那一條:醫療法第 72 條

在新條文公布之前,診所要守的是現行有效的規定。與這件事最直接相關的,是《醫療法》第 72 條。 它的條文很短,短到值得整句背起來:

醫療法 第 72 條(現行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這一條的重點在「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與「不得無故洩漏」。 它涵蓋的範圍其實非常廣:您在診間聽到的、寫進病歷的、存在電腦裡的、 甚至只是暫時放在某個資料夾裡的——只要是因為執業而知道或握有的病人病情與健康資訊,都在裡面。

換句話說,「病人資料不能隨便外流」這件事,從來就不是這次修法才開始管的。 這次三讀真正新增的,是把「主動窺視、竊聽、竊錄」與「散布」這類行為, 從行政管制的層次往上拉到刑事責任的層次。 對本來就照規矩來的診所,方向沒有變;變的是做錯的代價

現行法對違反第 72 條也已經有罰則。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違反第 72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是行政罰;而這次三讀新增的那一組條文,性質上往刑事責任走。 兩者的差別,對負責人來說不只是金額,而是責任的層級。

我們想強調的是:如果您的診所本來就把病人資料當一回事—— 不隨便討論、不隨便外傳、電腦有鎖、資料有分權—— 那這次修法對您而言,比較像是一次盤點的提醒,而不是一場需要重來的合規工程。 真正需要緊張的,是那些「一直以來也沒特別想過」的環節。

「有錄到」和「留下錄音」,在風險上不是同一件事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會混在一起講的區別,值得拆開來看。 一台工具「處理過聲音」,跟一台工具「留下了一份錄音」,在風險結構上完全不同。

前者比較像診間裡的一雙耳朵:聽到了,理解了,寫成筆記,然後聲音本身就消失了。 後者則是在診所裡多生出一個檔案,那個檔案可以被複製、被寄出、被拷進隨身碟、 被離職員工帶走,也可以在三年後某一天,出現在您完全預期不到的地方。

這次三讀最重的那一層刑度落在「散布、播送、販賣、製造、公開」, 而這些動作都需要一個對象——需要一份存在的東西。 所以當您在評估工具時,「它有沒有在處理聲音」其實不是最關鍵的問題, 「處理完之後,還剩下什麼」才是。

順帶一提,這個道理也適用於診所裡其他更早存在的東西: 櫃檯的電話錄音、診間外的監視器、衛教用的拍照紀錄。 它們平常都很安靜,也都在您的責任範圍內。 趁這次修法的機會一起盤一遍,是划算的。

04對基層診所,這件事可以濃縮成一個問題

如果只能記一句話,我們會建議記這一句:

核心問題 這台工具,會不會在我的診所裡,留下一份「可以被散布出去」的病人隱私內容? 如果會,它存在哪裡、誰能開啟、什麼時候消失、有沒有人可以複製一份帶走?

因為刑度最重的那一層是「散布」,而散布的前提,是有東西可以散布。 一段留在硬碟裡三年沒人動的門診錄音,平常什麼事都沒有; 真正出事的時候,它就是那個「可以被散布的東西」。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認為診所在評估任何語音、錄影、AI 工具時, 該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它準不準」,而是「它留下什麼」。 準確度是使用體驗,留存什麼是風險結構——後者出事的時候,前者救不了您。

三個容易被忽略的留存點

  • 原始音檔:轉成文字之後,那段錄音還在嗎?在哪裡?多久後消失?由誰決定?
  • 暫存與備份:有沒有自動同步到某個雲端硬碟、某個備份排程、某台不在您視線內的伺服器?
  • 廠商端:有沒有一份副本,因為「模型優化」「品質改善」「除錯」等理由, 流到廠商那裡?這一點請要求對方寫進合約,不要只聽口頭說明。

一個常被問到的延伸問題:那病人自己錄音呢?

這是我們在診所端最常被追問的一題,所以順帶說明我們讀到的範圍。 依報導,這次三讀新增的這組規範,對象寫的是「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也就是診所自己與診所裡的人。病人在診間錄音是另一個問題, 牽涉到的是本文沒有查證的其他法律,所以我們不在這裡下任何結論。

提這件事只是想說明一個判斷方式:看一條規範,先看它管的是誰。 很多網路上的討論之所以吵不出結果,是因為把「診所不能做什麼」 跟「病人不能做什麼」混在同一個題目裡談。 對開業醫師而言,先把自己這一側管好,是最實際的。

05那,語音/AI 工具到底還能不能用?

我們的理解是:這次修法針對的是無故的窺視、竊聽、竊錄與散布, 並不是要禁止醫療機構使用任何會處理聲音的工具。 診所裡本來就有一大堆會「聽到」或「看到」病人的東西—— 叫號系統、監視器、電話錄音、遠距門診的視訊, 它們之所以能被接受,關鍵通常在於有正當目的、有告知、有節制的留存、有存取控制

但我們要很誠實地說:以上是我們的理解,不是法律結論。 新條文的完整文字還沒公布,主管機關的函釋也還沒出來, 任何廠商現在跟您說「我們這樣做百分之百免責」「這條完全不會適用到我們」, 都超出了他此刻能知道的範圍。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與貴所法務/律師的意見為準。

比較務實的作法,是把注意力放回自己可以控制的部分: 目的正當、事前告知、盡量不留存、留存的部分受控。 這四件事無論新法最後怎麼寫、什麼時候上路,做了都不會白做。

05.5診所現在就可以做的四件事

新條文還沒公布,但下面四件事不必等。它們在現行的第 72 條之下本來就該做, 而且做了之後,未來不論條文怎麼寫,診所的體質都會比較好。

1

盤點:診所裡有哪些東西會「聽到」或「看到」病人?

列一張表:監視器、電話錄音、叫號系統、視訊設備、任何裝在診間的軟體。 每一項寫下三欄——留下什麼、存在哪裡、保留多久。 光是把這張表列出來,通常就會發現一兩項自己也說不清楚的。

2

告知:讓病人知道,而且知道得很容易

「不是偷偷做的」是這整件事的分水嶺。 診間門口一張看得懂的公告、初診須知上一段白話說明,成本很低,效果很直接。 如果病人明確表示不希望,也應該有一個不使用的作法。

3

存取控制:誰能開啟這些內容?離職後怎麼收回?

共用帳號、貼在螢幕邊的密碼、離職三個月權限還在—— 這些才是實務上最常出事的地方,而且都不需要花錢就能改善。

4

合約:把口頭承諾寫成白紙黑字

「我們不會把資料傳回去」如果只出現在業務的簡報裡, 那它在您真正需要它的時候不會存在。請要求寫進合約或書面說明文件。

這四件事的共通點是:它們都不依賴任何一家廠商的說法。 您可以自己查、自己驗、自己改。在法規還在移動的階段, 能自己掌握的部分,就是最可靠的部分。

06OPPA 在設計上,怎麼想這件事

OPPA 是醫療文書輔助系統,不是醫療器材,它做的事是把醫病對話整理成病歷草稿。 以下是它在「留下什麼」這件事上的設計,供您在比較各家工具時當一個對照組—— 我們把它寫成敘述,而不是法律結論,因為前者是我們能負責的,後者不是。

不留存錄音

OPPA 不是「把整段對話錄下來存檔」。它把語音即時轉成文字後就銷毀音檔、不留存錄音。 概念上比較接近看診時旁邊有人用筆記下重點,而不是留一份錄音帶。 回到第 04 節那個核心問題——如果沒有留下錄音檔,那個「可被散布的東西」就少了一項。

資料不出診所

所有運算都在診所內的主機完成,斷網也照常運作, 對話與病歷不會回傳給雷森科技,也不會送到任何院外伺服器。 產出的 SOAP 草稿存在診所自己的主機上,要保留還是刪除由醫師決定。 關於地端與雲端在資料流動上的客觀差異,我們在 為什麼「離線地端」是您該先問的第一個問題 那篇寫得更完整,也附了一份「真離線」的檢核清單,那份清單同樣適用於檢核我們自己。

對病人透明

我們提供診間公告貼紙(例如「本診間使用語音轉病歷系統、不留存錄音檔」), 讓診所可以把這件事對病人公開講明白。 「不是偷偷做的」這件事,本身就是這次修法最在意的那條線的另一側。 實際的告知方式與合規做法,仍建議依貴所個案與專業意見確認。

產出的是草稿,不是最終病歷

OPPA 整理的是 S(主觀)與 O(客觀)A(評估)與 P(計畫)一律留白,由醫師填寫或逐筆確認。 它也做內容可溯源的標記,讓醫師能快速核對每一句是不是真的來自那場對話。 病歷最終是醫師的,也只能是醫師的。 若您想看實際的 S/O 長什麼樣子,可以參考 SOAP 病歷怎麼寫:範例對照與四區塊寫法

它不知道誰在說話

這點我們每篇都會再講一次,因為它常被誤會: OPPA 不做語者分離,分不出說話的是病人、家屬還是醫師。 對隱私議題來說,這反而是一個值得注意的性質—— 它整理的是「這場門診談到了什麼」,不是「誰講了哪一句」。

另外,健保碼的部分只做行政層面的代碼查找輔助(建置中,供醫師參考), 不涉及申報,也不做任何關於核刪的承諾。

想確認一台工具到底留下了什麼

最有說服力的驗證方式是實測。預約 Demo,我們可以帶機到您的診所, 當場拔掉網路線跑一次門診流程,也歡迎您指定要檢查的項目。

預約 Demo

07一份可以拿去問任何廠商的清單(包括問我們)

這份清單刻意寫得中性,它適用於市面上所有語音/AI 工具,也適用於 OPPA。 如果哪一題我們自己答不好,那就是我們該改進的地方。

原始音檔在哪裡、存多久、由誰決定刪除?

請對方講到「路徑」與「時間」的層次,而不是「我們很重視隱私」。 如果答案是「轉完就銷毀」,請追問怎麼驗證。

資料在哪裡運算?拔掉網路線還能用嗎?

這是一個可以當場做、不需要相信任何人的測試。能斷網跑完,答案就自己出現了。

有沒有任何資料會回到廠商端?包含「去識別化後」的?

很多合約會在這裡留一個「為改善服務品質」的口袋。請要求寫清楚,並寫進合約而非簡報。

部署方式是什麼?有沒有書面的供應商揭露文件?

診所需要知道系統跑在哪裡、資料流經哪些節點,才有辦法做自己的評估與紀錄。

誰能存取這些內容?離職員工的權限怎麼收回?

「散布」的風險常常不是來自外部攻擊,而是來自還留著權限的人。

要怎麼對病人告知?廠商有沒有提供可用的告知素材?

告知是診所的責任,但廠商應該要能提供讓您好做的東西,而不是把問題丟回來。

系統產出的是最終病歷,還是待醫師確認的草稿?

這關係到責任歸屬,也關係到它是不是一個文書工具。這題的答案應該毫不含糊。

七題不多,一場 Demo 的時間就問得完。 重點不是刁難廠商,而是把「我們很安全」這種形容詞,換成可以查證、可以寫進合約的具體描述。

08把界線再寫一次

OPPA 是醫療文書輔助系統,不是醫療器材。 它不做診斷、不做判讀、不預測病情、不提供治療或用藥建議; 它整理 S 與 O,A 與 P 交回醫師;健保碼只做行政層面的查找輔助,不涉申報,也不承諾核刪結果。 這條界線不會因為法規環境改變而移動,它就是這個產品的定義。

還有一個實務上的小提醒:診所裡真正會出事的,往往不是系統,而是流程。 病歷草稿印出來忘在櫃檯、螢幕開著沒鎖就去看下一位病人、 用私人的通訊軟體把病歷截圖傳給同事討論—— 這些都不是任何一套工具能替您擋掉的,但它們每一項都落在第 72 條的射程裡。 導入新工具的時候,順手把這些老問題一起處理掉,收穫通常比工具本身還大。

09小結:法還沒上路,但該做的事現在就能做

整理一下這篇的三個重點:

  • 三讀 ≠ 生效。撰稿時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醫療法》修正日期仍是民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新條文尚待公布,施行日期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在那之前,別把「新法第幾條」掛在嘴上。
  • 現行的第 72 條本來就在。「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這條已經涵蓋了大部分診所日常。方向沒變,變的是做錯的代價。
  • 風險看留存。評估任何工具時,先問「它留下什麼」,再問「它準不準」。 沒有留下可被散布的東西,是最結構性的一種安全。

這幾件事不需要等法條公布,也不需要買任何東西才能開始做。 盤點一次診所裡所有會「聽到」「看到」病人的裝置、確認它們各自留下什麼、 把該告知的告知清楚——光是這樣,就已經走在多數人前面了。

而如果您正好在評估語音病歷工具,我們建議把第 07 節那七題印出來, 帶到每一場 Demo 去問。包括我們的那一場。

最後補一句我們自己的立場。我們做的是一個要進到診間、 會聽到很多不該外流的話的工具,所以這類法規對我們不是外部風險,而是產品該長成什麼樣子的依據。 與其等法條公布之後再來調整,不如一開始就把「盡量不留下東西」寫進設計裡—— 法規會變,但「少留一份,就少一份風險」這個判斷不太會變。

免責聲明 本文為產品與法規觀察,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律師或主管機關的判斷。 修法內容依公開媒體報導整理,正式文字以公布之條文為準; 現行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個案適用請洽貴所法務或專業律師。